消防CCCF产品认证 当前您的位置:军工认证网>>消防CCCF产品认证
汽车消防车辆产品认证规则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消防车产品

 

 目录
0 引言 1
1 适用范围 1
2 认证依据标准 1
3 认证模式 1
4 认证单元划分 1
5 认证委托 1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1
5.2 认证委托资料 1
5.3 认证安排 2
6 认证实施 2
6.1 型式试验 2
6.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与产品一致性检查 3
6.3 认证评价与决定 3
6.4 认证时限 3
7 获证后监督 4
7.1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检查 4
7.2 获证后生产现场领域抽样检测或检查 4
7.3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5
7.4 获证后监督频次和时间 5
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6
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6
7.7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采信 6
8 认证证书 6
8.1 认证证书有效期 6
8.2 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与样式 7
8.3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7
8.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7
8.5 认证证书的恢复 8
8.6 认证证书的使用 9
9 认证标志 9
10 汽车消防车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 9
11 收费 10
11.1 认证收费 10
11.2 检测收费 10
12 认证责任 10
13 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10
附件 1 汽车消防车产品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12
附件 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16
附件 3 特殊情况下的认证要求 18
附件 4 有关认证委托的相关规定及需提交的有关资料 20
附件 5 汽车消防车关键部件基本清单 23
附件 6 利用工厂检测资源开展型式试验或部分试验工作的条件及要求 25
附件 7 汽车消防车认证检验规程 28
附件 8 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 46
附件 9 获证后监督的基本要求 53
附件 10 认证证书样式 59
附件 11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恢复相关规定 61
附件 12 免费使用消防产品流向信息公开系统及流向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66
附件 13 车辆一致性参数表样式 68
 
0 引言
本规则遵循法律法规对消防产品认证工作的基本要求,基于汽车消防车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汽车消防车产品实施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有关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要求,汽车消防车产品的相关认证标准,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消防产品工厂检查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认证机构发布的消防产品认证工作要求与管理要求配套使用,并借鉴了国家认监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等方面的相关要求。
认证机构可依据本规则编制相关认证作业指导、指南性文件,并与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标准及实施规则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各类汽车消防车产品。
2 认证依据标准
认证依据标准见附件 1。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认证机构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通知执行。
3 认证模式
实施汽车消防车产品认证的认证模式分为基本认证模式和特殊情况下的认证要求。基本认证模式规定如下:
基本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获证后监督。
认证机构应依据本机构对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规定,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见附件 2),可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获证后的监督,以保证产品认证工作的有效性。
特殊情况下的认证要求见附件 3。
4 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单元划分见附件 1。
一般情况下,认证委托人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
5 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见附件 4)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5.2 认证委托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工作的需要,明确认证委托资料清
 
单,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或合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型式试验报告(适用时)。
认证委托人应按照认证委托资料清单(见附件 4)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并通过认证业务委托系统提交。
认证机构负责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文件审核,并负有管理、保存、保密义务。文件审核结论应按时限规定通知认证委托人。
5.3 认证安排
认证机构应按照本规则要求,以合同方式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和安排,并确认认证实施方案。
6 认证实施
6.1 型式试验
认证委托人自行选择认证机构的指定实验室开展型式试验。指定实验室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型式试验合同,至少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项目,收费标准、方式,检验时限,申诉、投诉处理等。
为有效落实“放管服”措施,指定实验室应积极、合理利用工厂检测资源。当认证委托人符合国家认监委规定的有关条件时,应优先采用工厂检测资源开展型式试验等工作。
6.1.1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的指定实验室负责明确单元划分、单元组合抽样/送样的具体要求,并负责对型式试验送检样品的产品一致性情况进行核查,对单元产品特性文件进行确认。
型式试验样品一般由认证委托人按单元划分、单元组合抽样/送样要求送样。特殊情况下,经认证机构同意,可采取指定实验室现场抽样方式。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指定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指定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且认证委托人不能合理解释的,指定实验室应终止型式试验。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使用的汽车消防车关键部件、随车附件产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规范的要求。
汽车消防车关键部件基本清单见附件 5。
6.1.2 型式试验实施
型式试验可由指定实验室完成,也可合理利用工厂检测资源开展。指定实验室应对型式试验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型式试验过程和结果的可追溯性。
利用工厂检测资源开展型式试验或部分试验工作的条件及要求见附件 6。
6.1.3 型式试验项目与型式试验报告
汽车消防车产品型式试验项目为依据认证标准的规定、体现汽车消防车产
 
品安全性能与使用性能的适用项目。
认证机构规定型式试验报告格式。型式试验结束后,指定实验室应严格按照时限规定,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提交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报告应完整描述单元产品的一致性情况及认证相关信息。
型式试验项目、型式试验工作时限、型式试验报告的有关规定见附件 7。当认证委托人或相关方对型式试验过程或结论有疑义时,应在 15 个工作日
内向指定实验室提出申诉或投诉意见,指定实验室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申诉或投诉,并应按型式试验合同约定、指定实验室受理申投诉具体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并应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申诉或投诉方。
6.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与产品一致性检查
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6.2.1 基本原则
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建立并实施有效保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体系,保持汽车消防车产品的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标识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按相关标准要求如实记录、登记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并按相关规定将有关销售流向信息上传至“消防产品销售流向公开信息平台”,自觉接受全社会监督。
认证机构应对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情况进行符合性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基本要求见附件 8。
6.2.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认证机构应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按照《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GA 1035)及认证机构的相关要求,对生产者/生产企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涉及的生产企业。必要时可延伸检查。
6.2.3 产品一致性检查
认证机构随机抽取经生产者/生产企业确认合格的产品,按照《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 1061)及认证机构的相关要求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
6.3 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的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违反认证要求的,不予批准认证委托,并终止认证。
6.4 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指定实验室对型式试验或部
 
分试验项目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上述工作予以积极配合。
一般情况下,自型式试验或部分试验项目完成且结论合格的情况下,签订认证委托合同后的 90 天内,认证机构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结论。
当认证依据标准对检测项目及所需时间有特殊要求时,由认证委托人选定的指定实验室与其通过合同方式合理确定检验时限。
当涉及国(境)外工厂检查工作时,由认证委托人与认证机构通过合同方式合理确定工作时限。
7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的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获证后监督的方式为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查(或检测)、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查(或检测)、“消防产品获证跟踪管理云平台”检查、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等任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结合。
认证机构应结合获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获证后的监督频次,以保证认证有效性。
7.1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检查
7.1.1 原则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检查原则上应按认证机构确定的比例覆盖获证产品。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确认从使用领域抽取的样品。
7.1.2 内容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按照认证依据标准及认证机构的相关监督要求,在使用领域抽样后,由指定实验室或认证机构委托的检验机构实施检测。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查:按照《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 1061)及认证机构的相关监督要求,由认证机构在使用领域对汽车消防车产品实施检查。
认证机构应明确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要求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办法,有关要求见附件 9。
7.2 获证后生产现场领域抽样检测或检查
7.2.1 原则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的范围应为监督周期内生产、销售的获证单元产品。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确认从生产现场抽取的样品。
7.2.2 内容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按照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在生产现场抽
 
取样品后,由指定实验室实施检测。如生产企业符合本规则 6.1 条及附件 6 的有关规定,认证机构应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并承认相关结果;如生产企业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将样品送指定实验室或认证机构委托的检验机构实施检测。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查:按照《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 1061)及认证机构的相关监督要求,由认证机构在生产现场对汽车消防车产品实施检查。
认证机构应明确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要求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办法,有关要求见附件 9。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可由工厂检查人员通过“消防产品获证跟踪管理云平台”实施,有关要求与上述内容基本一致。认证机构应对工作内容、步骤、技术方法及记录要求等作出规定。
7.3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3.1 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者/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者/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用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有效开展。
采取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7.3.2 内容
认证机构应按照《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GA 1035)、《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 1061)的规定,明确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的内容、要求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办法,有关要求见附件 9。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可由工厂检查人员通过“消防产品获证跟踪管理云平台”实施,有关要求与上述内容基本一致。认证机构应对工作内容、步骤、技术方法及记录要求等作出规定。
7.4 获证后监督频次和时间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按生产企业通报的产品生产批次和出厂情况进行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取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合理确定监督时间。
7.4.1 基本要求
按照生产企业分类类别,获证后基本监督频次见下表。
获证后基本监督频次
 
类别 获证后基本监督频次
A 类 30 个月内至少完成 1 次
B 类 18 个月内至少完成 1 次
C 类 12 个月内至少完成 1 次
D 类 12 个月内至少完成 1 次
认证机构可根据生产企业的产品特性及生产周期等原因适当延长监督周期,
在规定监督周期基础上延长时间不超过 6 个月。使用领域监督时应核对销售数量。
7.4.2 其他增加监督频次的情况
当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时,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如发生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或用户提出质量投诉并造成较大影响,经查实为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责任的;
(2)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与认证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当生产企业分类类别下降时。
增加频次的监督不预先通知,监督方式包括监督检查和/或监督检验,增加频次的监督检查人日数为 2 人日/次·生产企业。

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的有关结论和相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做出注销/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7.7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采信
在对获证产品实施监督的周期内,凡获证企业接受国家、地方市场监督部门监督抽查或消防监督部门抽查取得合格结论(包括复议合格)的,认证机构可采信其结论并作为企业通过监督并保持其证书的依据。对抽查结论为不合格的,认证机构应采信有关结果为监督结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注销/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8 认证证书
8.1 认证证书有效期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
 
期届满前 90 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在接到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8.2 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与样式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为:
(1)委托人名称、地址;
(2)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
(3)生产者名称、地址;
(4)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5)认证标准、技术要求及认证实施规则;
(6)认证模式;
(7)证书编号;
(8)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9)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认证证书的样式见附件 10。
8.3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获证后,当涉及认证证书、产品特性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或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扩展委托,变更/扩展经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认证机构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变更/扩展内容开展文件审查、检测和
/或检查(适用时)等工作。评价通过后方可批准变更/扩展。具体规定见附件
11。
8.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8.4.1 认证证书注销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注销认证证书:
(1)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由于破产、倒闭、解散等原因致使证书无法正常保持的;
(3)由于停产、生产结构调整等原因致使获证产品不再生产,主动申请注销的;
(4)获证产品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5)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申请注销的;
(6)认证使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满足变更要求;
(7)由于8.4.3(4)条款情况认证证书暂停,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前,认证委托人未提出认证证书恢复申请的;
(8)其他应当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8.4.2 自认证证书注销之日起,不得继续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认证证书被注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认证机构重新申请认证。被注销认证证书对应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
8.4.3 认证证书暂停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认证证书:
(1)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规定期限内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2)获证后跟踪中发现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规则等规定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获证后跟踪或者获证后跟踪发现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
(4)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
(5)其他依法应当暂停的情形。
8.4.4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应视为无效,暂停期间内不得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
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原因,由认证委托人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24个月,且需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除此情形外,暂停认证证书的,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3个月。暂停时间自认证机构签发暂停通知书之日算起。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出现质量问题等原因导致证书处于暂停状态且未恢复的,认证机构暂不受理与整改无关的认证委托。
8.4.5 认证证书撤销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
(1)获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2)获证后跟踪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3)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4)认证委托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证书的;
(5)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8.4.6 自认证证书撤销之日起,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
认证证书被撤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或重新委托认证。对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产品,相应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认证机构不再受理该产品的认证委托。
8.5 认证证书的恢复
因各种原因导致证书被暂停的,可提出证书恢复委托。证书恢复委托的基本要求及程序见附件 11。
 
8.6 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委托人应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当获得认证的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发生变化或出现本规则 8.3 及附件 11规定的情况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未经变更或经认证机构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使用认证证书。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证书管理制度,对认证委托人使用认证证书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对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暂停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对撤销或者注销的认证证书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予以公布。
9 认证标志
获得认证的汽车消防车产品应使用统一的认证标志,标志样式及规格见下图:

标志可加施在汽车消防车产品的前挡风玻璃处或其他明显位置。应保持标志平整、完好,防止损坏、丢失。
10 汽车消防车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
10.1 汽车消防车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 17条规定,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
10.2 汽车消防车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工作,确保其有效实施。应使用认证机构免费提供的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管理系统,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确保消费者、使用者以及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准确、及时查询消防产品销售流向情况。
10.3 认证机构对汽车消防车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建立、发布消防产品销售流向信息等过程实施动态管理。
10.4 汽车消防车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提供的消防产品销售流向信息应真实有效,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1)登记的生产者、生产企业信息应与证书信息一致;
(2)登记的产品规格型号应与证书信息一致;
 
(3)汽车消防车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在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信息并上传至 “消防产品流向信息公开系统”。
10.5 认证机构在初始委托认证以及认证范围的扩大、变更等时,应核查生产者、生产企业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建立、可操作性及执行情况,结论为不合格时,不予受理并开展跟踪调查。
10.6 认证机构在对生产者、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或日常跟踪管理工作时,应核查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执行情况,结论为不合格时,应按有关规定对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证书作出处理。
10.7 免费使用“消防产品流向信息公开系统”的有关要求见附件 12。

11 收费
11.1 认证收费
由认证机构按与认证委托人在认证委托合同书中约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时限及管理要求执行。有关内容应向社会公示。
11.2 检测收费
由认证机构按与认证委托人、指定实验室(或委托检测机构)在检测委托合同书中约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时限及管理要求执行。有关内容应向社会公示。当认证机构同意指定实验室(或委托检测机构)自行收费时,指定实验室
(或委托检测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签订经认证机构审核批准的检测委托合同书,并按检测委托合同书中约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时限及管理要求执行。有关内容应向社会公示。
指定实验室(或委托检测机构)应自觉接受认证机构对其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等执行情况开展的监督抽查。
12 认证责任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结论负责。
实验室应对检测结果和检验报告负责。
认证机构及其委派的工厂检查员应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提交的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3 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13.1 认证委托人如对认证机构或指定实验室的认证活动和/或做出的决定不满意,可以技术争议或申诉的方式提出。
13.2 对获证产品与认证相关的符合性有异议时,可向认证机构投诉。
13.3 认证机构制定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管理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13.4 涉及认证机构内部工作的技术争议、申诉及投诉,经调查核实确应处理的,应在 60 天内完成;涉及分包业务的,首先由分包机构处理并报认证机构备案,分包机构处理后仍存在异议的,认证机构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13.5 认证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保存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的处理记录。
 
附件 1 汽车消防车产品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1 汽车消防车产品认证典型产品名称及认证依据标准

产品类别 典型产品名称 认证依据标准

 

 

 

 

消防车 水罐消防车 GB 7956.1-2014
GB 7956.2-2014
 供水消防车 
 泡沫消防车 GB 7956.1-2014
GB 7956.3-2014
 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 GB 7956.1-2014
GB 7956.6-2015
 登高平台消防车 GB 7956.1-2014
GB 7956.12-2015
 云梯消防车 
 举高喷射消防车 
 抢险救援消防车 GB 7956.1-2014
GB 7956.14-2015
 干粉消防车 

 

GB 7956.1-2014
GA 39-2016
 干粉泡沫联用消防车 
 干粉水联用消防车 
 气体消防车 
 泵浦消防车 
 高倍泡沫消防车 
 水雾消防车 
 机场消防车 
 涡喷消防车 

 

 

消防车 通信指挥消防车 

 

GB 7956.1-2014
GA 39-2016
 化学救援消防车 
 输转消防车 
 照明消防车 
 排烟消防车 
 洗消消防车 
 侦检消防车 
 隧道消防车 
 履带消防车 
 轨道消防车 
 器材消防车 
 勘察消防车 
 宣传消防车 
 水带敷设消防车 
 供气消防车 
 供液消防车 
 自装卸式消防车 
 
2 单元划分

2.1 单元划分原则

产品名称 单元划分原则 说明

罐类消防车 罐类车单元划分
1 罐类消防车申请单元划分
1.1 不同生产企业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1.2 专用装置主要结构不同的车辆不能
划在同一单元;
1.3 专用装置主要参数(与主型车相比)有二处以上不同时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1.4 底盘最大允许总质量相差大于 30%
或发动机功率相差大于 40%的消防车不能划在同一单元(与主型车相比);
1.5 不同轴数的消防车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1、带臂架的罐类消防车
与不带臂架的罐类消防车属于专用装置主要结构不同的车辆。
2、机场车消防泵驱动采用底盘发动机和独立发动机属于专用装置主要结构不同的车辆,采用商用越野底盘和专用越野底盘属于专用装置主要结构不同的车辆。
3、隧道消防车采用双向行驶和原地转向的属于专用装置主要结构不同。

特种类消防车 2.1 不同生产企业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2.2 专用装置主要结构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2.3 专用装置主要参数变化大于 30%时不能划在同一单元(与主型车相比);
2.4 底盘最大允许总质量相差大于 30%
或发动机功率相差大于 40%的消防车不能划在同一单元(与主型车相比);
2.5 不同轴数的消防车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1、采用车载式供水系统
的泵浦车和普通泵浦车属于专用装置主要结构不同。
2、洗消车采用罐加热方式的和过流加热的属于专用装置主要结构不同。
3、供气消防车采用氧气呼吸系统和空气呼吸系统属于专用装置主要结构不同。

举高类消防车 3.1 不同生产企业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
单元;
3.2 不同分类代号(DG、YT、JP)的车辆,不能划分在同一单元;
3.3 最大工作高度不同的举高类消防车不能划分在同一单元;
3.4 臂架(梯架)结构型式、支腿结构型
式和转台安装位置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分在同一单元;
3.5 底盘最大允许总质量相差大于 30%
或发动机功率相差大于 40%的举高消防车不能划在同一单元。(与主型车相比);
3.6 不同轴数的消防车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1、带破拆功能的臂架与
带消防炮的臂架属于结构型式不同。
2、臂架上的消防管路、
辅助爬梯、滑车和工作斗均属于臂架(梯架)结构的一部分,以上部件若更改均属于结构型式不同。
 
2.2 专用装置及不同车型单元分类

2.2.1 罐类消防车

序号 消防车名称 不同车型单元
分类 专用装置
1 水罐消防车 
可放入同一单元 消防泵、消防炮、绞盘、照明系统、随车吊
2 供水消防车  消防泵
3 泡沫消防车  消防泵、消防炮、绞盘、照明系统、随车吊
4 干粉消防车 独立成单元 干粉罐、干粉炮、绞盘、照明系统、
随车吊
5 干粉泡沫联用消防车 
可放入同一单元 干粉罐、消防炮、消防泵、绞盘、照明系统、随车吊
6 干粉水联用消防车  干粉罐、消防炮、消防泵、绞盘、照明系统、随车吊
7 气体消防车 独立成单元 气体灭火装置、绞盘、照明系统、随
车吊
8 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 独立成单元 压缩空气泡沫系统、消防炮、绞盘、照明系统、随车吊
9 水雾消防车 可放入同一单元 水雾系统
10 高压射流消防车  高压射流装置
11 机场消防车 独立成单元 消防泵、消防炮、臂架
12 涡喷消防车 独立成单元 燃气涡轮发动机、消防泵
13 输转消防车 独立成单元 输转泵
14 隧道消防车 独立成单元 排烟装置、照明系统、消防泵、消防
15 供液消防车 独立成单元 供泡沫液泵


2.2.2 特种类消防车

序号 消防车名称 不同车型单元分类 专用装置
1 泵浦消防车 独立成单元 消防泵(主要参数指流量和压力)
2 高倍泡沫消防车 独立成单元 高倍泡沫发生器(不适用主要参数变化大于 30%划分单元)
3 通信指挥消防车 独立成单元 通信设备(不适用主要参数变化大于 30%划分单元)


抢险救援消防车 
可放入同一单元 消防泵、消防炮、照明灯(主要参数指功率)、随车吊(主要参数指最大吊重)、绞盘(主要参数指拉力)
5 化学救援消防车  
 
序号 消防车名称 不同车型单元分类 专用装置
6 照明消防车 独立成单元 照明灯(主要参数指主照明灯功率)
7 排烟消防车 独立成单元 排烟装置(主要参数指风量)
8 洗消消防车 独立成单元 洗消装置(不适用主要参数变化大于 30%划分单元)
9 侦检消防车 
可放入同一单元 

专用器材(不适用主要参数变化大于 30%划分单元)
10 器材消防车  
11 勘察消防车  
12 宣传消防车  
13 履带消防车 独立成单元 履带机构(不适用主要参数变化大于 30%划分单元)
14 轨道消防车 独立成单元 路轨机构(不适用主要参数变化大于 30%划分单元)
15 水陆两用消防车 独立成单元 水陆行驶机构(不适用主要参数变化大于 30%划分单元)
16 水带敷设消防车 独立成单元 水带敷设机构(不适用主要参数变化大于 30%划分单元)
17 供气消防车 独立成单元 供气装置(主要参数指空压机气

2.2.3 举高类消防车

序号 消防车名称 不同车型单元分类 专用装置
1 登高平台消防车 独立成单元 臂架、工作斗、消防泵、消防炮
2 云梯消防车 独立成单元 梯架、工作斗、消防泵、消防炮、
滑车
3 举高喷射消防车 独立成单元 臂架、消防泵、消防炮、破拆装置
 
附件 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认证机构收集、整理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有关的各类质量信息,并据此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应予以配合。
认证机构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 A 类、B 类、C 类、D 类表示。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至少包含如下方面:
(1)工厂检查结论;
(2)型式试验和监督抽取样品的检测结果;
(3)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部门转来的抽查结果、专项监督结论;
(4)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合情况;
(5)媒体,产品检测、设计、销售、维修、使用者,社会公众的质量信息反馈;
(6)认证费用与检验费用交纳情况,参与配合认证与检验工作情况;
(7)执行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情况;
(8)影响认证公正性、有效性的其他情况;
(9)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等出具的有关产品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等结果。
(10)为认证基础研究工作做出贡献情况(由认证机构视贡献情况决定相应分类类别)。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见下表。
表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类别 分类原则

A 类 生产企业至少应在三年内未出现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 1-8 条涉及的问题。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中第 9 条评价结果为最高等级(如 AAA 级)。(作为参考条件)

B 类 生产企业至少应在两年内未出现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 1-8 条涉及的问题。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中第 9 条评价结果为较好等级(如 A 级或 A 级以上)。(作为参考条件)


C 类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除 A 类、B 类、D 类的其他生产企业。对于没有任何质量信息的生产企业,其分类类别默认为 C 类;
(2)主动申请全部证书暂停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全部证书无法正常保持的生产企业;
(3)初始认证委托的生产企业其分类类别默认为 C 类。

D 类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除 C 类 (2)中之外原因导致证书被暂停或撤销的生产企业;
(2)未严格执行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生产企业;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的生产企业。
认证机构将依据上述质量信息,按照分类原则经评议后确定生产企业的分类
 
类别。
生产企业分类类别须按照D-C-B-A 的次序逐级提升,按 A-B-C-D 的次序按相应级别条件下降。
 
附件 3 特殊情况下的认证要求

1 汽车消防车产品使用的底盘无法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但社会用户及消防救援部门急需或暂时无法用其他产品替代。认证程序如下:
1.1 按要求划分单元;
1.2 按要求提交认证所需材料;
1.3 企业还应提交底盘的如下资料:
1) 底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络方式及生产规模,底盘生产企业的特约维修机构或授权维修机构;
2) 底盘外廓尺寸、质量参数及轴荷、接近角、离去角、最高车速、0~60km/h加速时间、30km/h~0 制动距离、驱动方式、轴距、前、后悬长、最小离地间隙、最小转弯直径;
3) 发动机生产企业及型式、额定功率、转速、额定扭矩及转速、燃油种类、排放阶段;
4) 变速器型式(自动或手动换档)、档位数、各档速比;
5) 转向桥型式(驱动桥或非驱动桥);
6) 后桥型式、后桥减速比;
7) 转向器型式(是否有助力)、左右转向角;
8) 车身型式(单排或双排)、额定乘坐人员数、车门数和最大开启角度;
9) 制动系型式(鼓式、盘式、气压或液压)、制动稳定方式(ABS、ESP 等)、辅助制动系统;
10)底盘电压、蓄电池容量、发电机功率、通讯协议;
11)油箱容积、储气瓶容积;
12)轮胎规格与型号(适用时)。
1.4 指定实验室按规定的消防性能项目和涉及的底盘项目进行型式试验;
1.5 按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1.6 颁发的认证证书应注明发证车辆的 VIN 和发动机号并只对 VIN 和发动机号相符的消防车有效;
1.7 获证后每辆汽车消防车交付用户前必须向认证机构申报,经一致性核查符合后,对其颁发认证证书。

2 汽车消防车外廓尺寸或质量等参数超出认证依据标准的限值,其认证程序如下:
2.1 按规定划分单元;
2.2 按要求提交认证所需材料;
2.3 企业还应提交消防车如下资料:
 
1) 消防车超限参数及限值;
2) 超限参数的设计计算资料;
3) 超限参数的安全论证资料。
2.4 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认证机构组织论证超限参数对汽车消防车安全性的影响;
2.5 指定实验室按规定的项目对汽车消防车产品进行型式试验;
2.6 按要求对汽车消防车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2.7 认证证书上应注明车辆使用范围;
2.8 获证后每辆消防车交付用户前必须向认证机构申报,认证机构对其颁发认证证书。

3 极少数量的汽车消防车产品认证
对确有技术、使用需求,且需求量极少的消防车(原则上一年内使用量不超过 2 辆),认证流程如下:
3.1 按要求提交认证所需材料;
3.2 指定实验室按规定的项目汽车消防车产品进行型式试验;
3.3 免于对汽车消防车生产企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一致性检查;
3.4 认证证书上应注明发证车辆的 VIN 和发动机号,证书只对 VIN 和发动机号相符的消防车有效;
3.5 获证后,消防车销售数量超过极少数量消防车定义规定的销售数量时,指定实验室应重新按照规定的项目进行试验,认证机构对消防车生产企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附件 4 有关认证委托的相关规定及需提交的有关资料

1  认证委托人提交认证委托前,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实施规则及《消防类产品认证合同书》的相关规定,当委托认证的产品及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符合上述要求时,方可提出认证委托。
认证委托人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www.cccf.net.cn)向认证机构提出本实施规则涵盖产品的认证委托。提出认证委托时,需提供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包括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资料、相关方之间的协议等。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在 10 个
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及签订认证合同通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在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认证委托人补正资料并提交。
 

2、认证委托人通过“消防产品认证业务系统”(www.cccf.net.cnwww.cccf.com.cn)提交认证委托,附下列资料:

注:1 生产企业地理位置图:比例尺为1:20000的地图,并注明交通路线。
2 举高喷射消防车、云梯消防车、登高平台消防车在进行初始认证委托和新增单元委托申请时,还应提供以下资料:设计计算书、液压系统测试报告、电气系统测试报告、臂架(梯架)应力应变测试报告、臂架(梯架)和支腿无损探伤测试报告。
3 “●”为需提交的资料,“○”为不需要相关资料。
 

3 认证委托人通过“消防产品认证业务系统”(www.cccf.net.cnwww.cccf.com.cn)提交变更认证委托,附下列资料:


序号 
委托资料 
名称变更 地址变更 
其他变更 
设计变更
   
生产厂未搬迁 生产厂搬迁
(含生产线调整)  


《消防类产品认证合同书》 ○
(系统生成) ○
(系统生成) ○
(系统生成) ○
(系统生成) ○
(系统生成)

2 变更前、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 ●
(适用时) ●
(适用时) 
● 

3 变更说明书 ● ● ● ● ●

4 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至少包括关键设计、关键件/原材料、关键工艺控制文件)
例行检验、确认检验控制程序 

5 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产品
库存情况等 
○ 

6 生产企业地理位置图 ○ ● ● ○ ○
注:“●”为需提交的资料,“○”为不需要相关资料。
 
附件 5 汽车消防车关键部件基本清单
1 罐类消防车
(1) 汽车底盘
(2) 消防泵(适用时)
(3) 消防炮(适用时)
(4) 功率输出装置(适用时)
(5)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适用时)
(6) 干粉罐(适用时)
(7) 减压阀(适用时)
(8) 气瓶(适用时)
(9) 压缩空气泡沫系统(适用时)
(10)涡喷装置(适用时)
(11)水雾装置(适用时)
(12)输转装置(适用时)
(13)供泡沫液消防泵(适用时)
(14)举升臂(适用时)

2 特种类消防车
(1) 汽车底盘
(2) 发电机(适用时)
(3) 随车吊(适用时)
(4) 功率输出装置(适用时)
(5) 照明系统(适用时)
(6) 排烟装置(适用时)
(7) 绞盘(适用时)
(8) 供气系统(适用时)
(9) 压力容器(适用时)
(10)车载供水系统(适用时)
(11)水带敷设装置(适用时)
(12)洗消装置(适用时)
(13)高倍泡沫装置(适用时)

3 举高类消防车
(1) 汽车底盘
 
(2) 消防泵(适用时)
(3) 消防炮(适用时)
(4) 液压油泵
(5) 梯架/臂架
(6) 支腿
(7) 功率输出装置
(8) 工作斗(适用时)
 
附件 6 利用工厂检测资源开展型式试验或部分试验工作的条件及要求为落实“放管服”措施,缩短产品认证及检测周期,有效减轻企业负
担,在保证认证质量的前提下,当生产企业实验室(以下简称工厂实验室)的检测资源具备了汽车消防车产品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检测能力时,可在指定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利用工厂检测资源进行样品的全部检测或部分检测。
1 工厂检测资源
工厂检测资源为委托汽车消防车产品认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 100%自有资源,应与生产企业在同一城市或临近。
2 工厂检测资源利用
2.1 适用范围
(1)型式试验
(2)获证后监督抽样检测
(3)证书扩展和变更时补充的变更确认测试
(4)当样品体积大或易损坏,运输费用高,运送困难,或仅为一个批量生产,以后不再生产时,应优先选用工厂检测资源
2.2 风险防范
当同一生产企业利用工厂资源检测达到五年或五年以上时,应送样至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以避免系统性风险。
2.3 实施方式
根据工厂实验室的设备资源、人力资源和软资源的综合情况,结合产品特点实施。可分为TMP、WMT 两种方式。
2.3.1 TMP 方式(指定实验室直接利用工厂实验室检测设备实施检测方式)由认证机构派出的具备资质的指定实验室的工程师利用工厂实验室的检测设备进行检测,工厂应派检测人员予以协助。由相关指定实验室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此方式可应用于涉及汽车消防车产品所有类别的认证检验。
2.3.2 WMT 方式(指定实验室利用工厂实验室检测设备目击检测方式)
由指定认证机构派出的具备资质的指定实验室的工程师目击工厂实验室检测条件及工厂实验室使用自己的设备完成所有检测或者针对工厂提交认证机构的检测计划,目击部分检测条件及检测项目。工厂实验室检测人员负责出具原始记录,并与目击指定实验室工程师一起按规定的格式起草检测报告。由相关指定实验室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此方式可应用于涉及汽车消防车产品证书扩展和变更时的变更确认测试。
2.4 条件要求
 
认证机构组织指定实验室进行审核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工厂实验室可利用工厂检测资源进行样品检测:
(1)工厂应为认证机构分类管理较高级别的企业,其设计、制造、风险控制与质量管理处于行业较先进水平;
(2)工厂质量手册应有利用工厂检测资源程序相关的规定,且与认证程序要求相符;
(3)工厂实验室满足GB/T 27025(ISO/IEC 17025)第 5 章技术能力要求;
(4)工厂实验室应具有相关检测项目标准要求的精度要求的仪器和设备,并良好受控。(符合GB/T 27025(IEC 17025)的技术要求部分对检测设备的所有要求)。
(5)工厂实验室施检人员应熟悉产品结构、检测标准,具备有一定的检测经验;
(6)工厂实验室的检测记录格式能满足来现场进行工作的指定实验室对检测信息的要求。
2.5 资格获得和维持
2.5.1 工厂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按以上条件进行自查,将自查结果及相关资料随申请提交认证机构审查。认证机构应组织指定实验室技术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保存相应的审核评定记录。对评定合格的,方可利用工厂实验室资源进行检测。
2.5.2 认证机构应对获得批准的工厂实验室进行定期(如每年一次,可根据利用频度确定)的监督(可结合工厂年度监督进行),组织工厂实验室参加比对试验,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有效性,维持资格。
2.5.3 认证机构应保存获批准的工厂实验室的记录,每年度将获批准的工厂实验室清单及利用情况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2.6 职责
2.6.1 认证机构管理和组织产品认证利用工厂检测资源活动,包括制定实施办法或程序、确定具体条件要求、选择评审专家、组织评审工厂实验室;确保所有执行人员具备技术能力并熟悉相关程序要求;确保在本机构、指定实验室、工厂实验室之间有一个适当的三方协定,确保测试过程符合要求;定期向认监委备案相关工作情况。
2.6.2 指定实验室参与评审工厂实验室;必要时,对工厂实验室人员进行能力评估;作为三方协议中的一方,确保测试过程符合要求;颁发测试报告,并在报告中注明利用工厂实验室名称、地址、方式、项目等信息。
2.6.3 工厂实验室应确保符合GB/T 27025(ISO/IEC 17025)相关要求;应
 
指定适当的人员负责工厂实验室管理并支持以上测试的运作;确保工厂实验室人员遵从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人员的检测安排;作为三方协议中的一方,确保测试过程符合要求。
2.7 实施要求
认证机构应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实施程序,明确在实施过程中各方的具体职责,并与指定实验室、工厂实验室签署相关的协议,对保密、工程师的安全责任等相关事宜做出安排。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工厂实验室审核与现场检测可合并进行。审核组先进行实验室能力审核,合格后进行检测。
2.7 收费
TMP 检测费原则上按照原国家发改委备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检测费标准》的 50%与实验室能力的审查、现场检测的工时人日数费用相比较的上限收取(最高不得超过检测总费用 100%)。 WMT 检测费原则上按照原国家发改委备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检测费标准》的 50%与实验室能力的审查、现场检测的工时人日数费用相比较的下限收取。
认证机构自身收取的费用为申请费、文件审查费、工厂检查人日费用。
 
附件 7 汽车消防车认证检验规程
1 认证检验类别
根据认证类别及检验特性,认证检验分为:型式试验、分型试验、监督检验、变更确认检验。
2 认证检验判定规则
2.1 产品进行试验(检验)时,满足某一项目的全部技术要求,判定该项目合格,否则判定该项目不合格。
2.2 试验(检验)的全部项目合格,结论合格;试验(检验)的任一项目不合格且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监督检验不允许整改),结论不合格。
3 认证检验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样品数量和检验时限
3.1 基本要求
汽车消防车产品型式试验、分型试验、监督检验的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样品数量和检验时限按本附件中产品检验要求的规定执行。
变更确认检验是针对产品设计变更,为确认产品质量是否满足标准要求所进行的检验。产品变更确认检验的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样品数量和检验时限按产品变更要求确定。变更确认检验检验时限不应超过产品型式试验检验时限。
3.2 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检验要求
3.2.1 检验依据

GB 7956.1-2014 《消防车第 1 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 7956.2-2014 《消防车第 2 部分:水罐消防车》
GB 7956.3-2014 《消防车第 3 部分:泡沫消防车》
GB 7956.6-2015 《消防车第 6 部分: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
GB 7956.12-2015 《消防车第 12 部分:举高消防车》
GB 7956.14-2015 《消防车第 14 部分:抢险救援消防车》
GA 39-2016 《消防车消防要求和试验方法》
3.2.2 型式试验检验项目
各类型消防车除应进行 3.2.2.1 条规定的通用检验项目外,还应进行
3.2.2.2 条规定的专用检验项目;如装备了多种消防专用装置,应按照
3.2.2.2 条规定的对应项目分别进行检验。
3.2.2.1 通用检验项目
(1) 动力性能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1-2014 第 5.1.2.2 条(机场消防车不适用)。
 
(2) 外廓尺寸
消防车长度尺寸参见GB7956.1-2014 第 5.1.3.2 条(举高喷射消防车长度要求参照登高平台消防车),消防车宽度和高度尺寸参见 GB1589-2016 第
4.7.2.1 条(机场消防车不适用)。
(3) 轴荷和质量参数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1-2014 第 5.1.5.1、5.1.5.2 条(97%的要求和机场消防车不适用)。
(4) 间接视野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1-2014 第 5.1.6.1.1 条(机场消防车不适用)。
(5) 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要求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1-2014 第 5.1.6.1.1 条(机场消防车不适用)。
(6) 侧面防护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1-2014 第 5.1.6.1.4 条(机场消防车不适用)。
(7) 后下部防护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1-2014 第 5.1.6.1.5 条(机场消防车不适用)。
(8) 侧倾稳定角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1-2014 第 5.1.6.2 条(机场消防车不适用)。
(9) 防雨密封性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1-2014 第 5.1.8 条。
(10)整车标志和标识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1-2014 第 5.2.1~5.2.2 条。
(11)车身反光标识安装和粘贴要求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1-2014 第 5.2.4 条。
(12)号牌板(架)及其位置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1-2014 第 5.2.5 条。
(13)车身、器材箱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1-2014 第 5.10.1.1、5.10.1.2、5.10.2.3、
5.10.2.4、5.10.2.5、5.10.3.2、5.10.3.4 条。

3.2.2.2 专用检测项目
(1)水罐消防车
a) 操作说明和标识
试验项目参见GB7956.2-2014 第4.2.2.1(发动机机油温度显示不适用)、
4.2.2.2 条。
 

★四川军标认证★ 重庆军标认证★四川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重庆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四川保密认证★重庆保密认证★重庆AS9100认证★四川AS9100认证★四川涉密认证★四川装备承制资格认证★ 重庆装备承制资格认证★

 

重庆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二路538号7-8-4     成都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218号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