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类特种设备及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 机电类特种设备,以及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不再进行型式试验备案,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确定的范围,开展相应的生产活动。
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通过产品型式试验方式取得大型游乐设施制造许可的,原制造许可证不再有效。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新许可要求通过鉴定评审后取得新许可证,方可继续从事相应制造活动。
对超大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备案以及单位许可证中没有涵盖新的产品品种,且已经通过型式试验的,生产单位可按新许可要求提出变更申请,将原许可证(包括备案证书)和型式试验资料一并提交到相应的许可机关。许可机关依据新旧许可目录对应关系,办理原许可证书变更手续。原型式试验备案的证书于2023年6月1日后作废。
|